遊盪煽惑|涉6.12煽動上衣戴口罩  27歲無業男擬認煽動罪9.16再訊

社會

撰文: 梁錦麟

發布時間: 10 小時前

最後更新: 9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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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穿具煽動衣物特被控,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資料圖片

27歲無業男涉於6.12事件5周年,於石門港鐵站身穿印有煽動陳述的上衣,以及戴上相關口罩,被指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被控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3罪。案件今(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暫毋須答辯,辯方表示被告將承認煽動罪,但否認遊盪罪,需時與控方商討,故申請押後。裁判官將案押後至9月16日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被告諸啓邦(27歲,報稱無業),被控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 條。被告另被控1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罪,以及1項有意圖而遊蕩罪。

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表示已準備答辯,以及修訂控罪。辯方表示被告將承認煽動罪,又指涉案行為關乎被告忘記攜帶身份證,若控方修定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罪,被告將會認罪。

辯方又指,被告另擬否認遊盪罪,需時與控方商討,故申請押後。裁判官將案押後至9月16日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被告另於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以及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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